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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定州市庞家佐村一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高某存放的图书4.2万余册,码洋319.32余万元。经鉴定,所有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0年9月2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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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5、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7、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8、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9、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10、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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